药品回收的法律法规
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,为劣药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将药品超过有效期的按劣药论处,但没有明确如何回收和处理。销售劣药须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承担刑事责任。过期药品已被明确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,废药物、药品是指生产、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、变质、不合格、淘汰、伪劣的药物和药品。 过期药品回收相关法律法规现状 目前,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对过期药品回收事宜进行规定,更未规定药品回收的主体部门。尽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》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和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》中明确规定了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,但过期药品并未纳入医疗废物范畴。对于过期药品,我国交由药监部门统一处理。不同过期药品回收上来之后,要根据药品的不同状态合理确定处置方式。对于过期有利用价值的药物,交给有关部门或实验室制作缓蚀剂;对于过期无利用价值的药物,一般让有能力处理过期药品的垃圾处理场进行统一焚烧处理。